职权名称:
1、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气象灾害防御联合会商。
2、编制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计划。
3、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针政策。
4、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大问题。5、督导相关工作的落实。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6条。
责任事项:
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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