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公示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农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现将贵州省德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公示如下:

德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年度

征收类型

非婚

生育

1

农业

农村居民

—元

—元

—元

—元

.1元

—.2元

个体、私企、从事其他经营

—元

—元

—元

—元

.1元

—.4元

非农

城镇居民

—元

—元

—元

—元

.23元

—.46元

个体、私企、从事其他经营

—元

—元

—元

—元

.23元

—.92元

2

农业

农村居民

.2元

个体、私企、从事其他经营

.4元

非农

城镇居民

.46元

个体、私企、从事其他经营

.92元

违法

生育

1

农业

农村居民

—元

—元

—元

—元

.4元

—.6元

个体、私企、从事其他经营

—元

—元

—元

—元

.8元

—.2元

非农

城镇居民

—元

—元

—元

—元

.92元

—.3元

个体、私企、从事其他经营

—元

—元

—元

—元

.84元

—.76元

2

农业

农村居民

—0元

—0元

—0元

—0元

.8元

—1元

个体、私企、从事其他经营

—0元

—0元

—0元

—0元

.4元

—2元

非农

城镇居民

—0元

—0元

—0元

—0元

.84元

—2.3元

个体、私企、从事其他经营

—0元

—0元

—0元

—0元

.22元

—4.6元

3

孩及以上

农业

农村居民

0元

0元

0元

0元

1元

个体、私企、从事其他经营

0元

0元

0元

0元

2元

非农

城镇居民

0元

0元

0元

0元

2.3元

个体、私企、从事其他经营

0元

0元

0元

0元

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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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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