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又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出炉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公告

(年度第二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即视为送达。名单如下:

被执行人:王儒芬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花桥镇冷水坝村底路组石阡县汤山办事处北塔风铝宾馆

执行标的:元

被执行人:赵一龙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汤山镇温泉社区越城宾馆

执行标的:元

被执行人:李家烩

身份证号:XXXXx

住址:福建省沙县高砂镇岭斗村盖竹43号,

执行标的:万元

被执行人:柴德军

身份证号:XXXX

住址:铜仁市北关路20-21号

执行标的:万

被执行人:张国洪

身份证号:XXXXx

住址:汤山镇高楼村高寨一组

执行标的:2万元

被执行人:万仕胜

身份证号:XXXX

住址:思南县思塘镇中和街号

执行标的:4万元

被执行人:李缙元

身份证号:XXXX

住址:聚凤乡宝龙村四组

执行标的:.61元

被执行人:李启文

身份证号:XXXX

住址:聚凤乡宝龙村四组

执行标的:.61元

被执行人:金波

身份证号:XXXX

住址:龙井乡晏家湾村陈家寨组

执行标的:.61元

被执行人:陈航

身份证号:XXXX

住址:坪山乡沙坪村陈家寨组

执行标的:.61元

被执行人:胡昆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白沙镇柿坪村三组

执行标的:.61元

被执行人:石中斌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白沙镇大堰村二组

执行标的:.61元

被执行人:杨柳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白沙镇大堰村二组

执行标的:.61元

被执行人:孙宇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泉都办事处文笔社区景秀苑

执行标的:4万元

被执行人:王道彬

身份证号:XXXX

住址:汤山镇临江社区河西街号

执行标的:4万元

被执行人:杨浩英

身份证号:XXXX

住址:汤山镇临江社区河西街号

执行标的:4万元

被执行人:丁宝江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临江社区三小区

执行标的:5万元

被执行人:冯华兵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雷屯村院子组

执行标的:5万元

被执行人:王国勇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汤山办事处万寿社区荣华商业街华星苑A2区3单元

执行标的:26万元

被执行人:杨琼

身份证号:XXXX

住址:铜仁市大坪乡民族小学宿舍

执行标的:26万元

被执行人:刘贤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泉都办事处大关社区河西街号

执行标的:10万元

被执行人:王道刚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泉都办事处河西农贸市场

执行标的:19万元

被执行人:贵州省石阡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华

住址:石阡县汤山办事处长征星苑

执行标的:.18元

被执行人:龙佑江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汤山办事处温泉社区新民街95号

执行标的:50万元

被执行人:安玉菊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汤山办事处温泉社区新民街95号

执行标的:50万元

被执行人:廖明直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本庄镇狮柳村上寨组

执行标的:.73元

被执行人:杨再珍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本庄镇狮柳村上寨组

执行标的:.73元

被执行人:徐燕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汤山办事处万寿社区民主街29号

执行标的:元

被执行人:余维明

身份证号:02

住址:石阡县汤山办事处万安劝龙亭

执行标的:53万元

被执行人:李勋琴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汤山办事处温泉社区醒狮街号

执行标的:53万元

被执行人:张洁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泉都办事处文笔文笔路14号

执行标的:33万元

被执行人:袁绍恒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汤山办事处华源小区2单元5号楼

执行标的:5万元

被执行人:谭尚华

身份证号:XXXXx

住址:石阡县枫香乡枫香村青杠坪组

执行标的:.54元

被执行人:安玉平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汤山办事处万寿社区新华街号

执行标的:元

被执行人:张燕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汤山办事处万寿社区新华街号

执行标的:元

被执行人:杨再会

身份证号:XXXX

住址:石阡县白沙镇琵琶沟村四组

执行标的: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敦促上列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后十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上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逾期仍未履行的,视其情节处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dejiangzx.com/djxzz/1470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