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主题为“坚守生态底线、共享绿色未来”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新闻发布会,发布10件典型案例,为铜仁市两级法院、检察机关办理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
一、松桃三和锰业集团鑫旺有限公司、孙继某、代某污染环境案
刑事诉讼 环境资源 锰污染
年5月22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国家审计署工作人员在检查被告单位松桃三和锰业集团鑫旺有限公司产品生产环境时,发现生产厂区污水处理站1号渗漏水收集池抽水泵未运行,池内有污水流进雨水沟,通过雨水沟流入当地木池河内。流出污水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总锰浓度mg/L,超标倍。被告单位松桃三和锰业集团鑫旺有限公司及主管人员孙继洲、直接负责人代文,未及时排查处理存在问题的渗漏水收集池,导致部分污水外流,土壤及河流受到污染。
年12月4日,松桃县公安局以松桃三和锰业集团鑫旺有限公司、孙继某、代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移送松桃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桃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鑫旺有限公司因管理不善,孙继某、代某未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导致污水排入外环境,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符合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遂于年4月26日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松桃三和锰业集团鑫旺有限公司因管理不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导致总锰浓度超标倍的污水外流,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孙继某作为负责环境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属于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代某作为公司环保科科长,系直接负责人,应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刑罚。事发后,被告单位及时整改,防止了污染损害后果扩大;被告人孙继某、代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依法判决:1.被告单位松桃三和锰业集团鑫旺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被告人孙继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3.被告人代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所涉河流属于长江流域上游支流水系,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丰富,系该河流域居民的重要用水来源。企业的发展能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繁荣,但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应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极其脆弱,一旦破坏,难以修复。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企业污水收集处理过程中存在疏忽、失职的情形,导致总锰浓度严重超标的污水通过雨水外泄,进入河流,污染环境。本案判决对该公司及区域内同类型企业具有震慑和示范作用,使企业重视可持续发展,营造出良好的生态保护氛围,从而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肖某、陈某在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自然保护区
贵州省沿河县境内的麻阳河,位于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长江上游南岸最大支流乌江西岸较大的一级支流,全年禁渔。年4月27日21时许,被告肖某、陈某驾车前往麻阳河名为“温塘”处架设拦河网,并将甲氰菊酯拌上河沙分两次投入河内,收网获得鱼十余条,并造成河中鱼大量死亡。年10月31日,陈某、肖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德江县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年4月3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肖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立案调查。经审查,认为陈某、肖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进行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相关组织和机关对本案提起公益诉讼。年9月21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肖某、陈某在禁渔期采用禁止使用手段,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破坏了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二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鉴定评估费用,并进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肖某、陈某应在当地渔业部门的指导下,购买价值元的鱼苗在麻阳河投放;两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人民币.5元、鉴定评估费人民币元,共计人民币.5元;两被告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河流是流动的生态系统,是关系人类生存和生活最基本的自然资源,鱼类是河流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铜仁市和辖区区县高度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铜仁市人大先后出台了《铜仁市锦江河流域保护条例》《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年3月1日发布全县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早于国家农业农村部年1月发布的《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铜仁市流域均属长江流域,本案的审判对全市实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计划起到很好的宣传引导作用。判决被告购买鱼苗在麻阳河投放的同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一是修复渔业资源,二是修复水体资源,对麻阳河实施了双重修复,体现了“修复为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购买、投放鱼苗时要求在当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司法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在各自领域发挥专业知识,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合力。
三、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江口县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 饮用水水源保护 污水直排
江口县污水处理厂始建于年,年开始试运行,年开始二期提升工程,年正式运行,配套建设有往杨家寨方向、杨澜桥方向等三条沿河污水收集管道,三条管道在江口县双江街道“江源山水”小区前相连,以过河管道连接县城污水处理厂泵房。江口县城沿河污水管网是由县供水公司负责修建,江口县污水处理厂是县供水公司的一个部门,主管单位是县水务局。年,“江源山水”小区前污水管道多处检查井出现污水外溢流入太平河。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年11月23日,农业部通告〔〕6号《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太平河均列入“太平河闵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年5月,铜仁市人民政府作出《铜仁市鹭鸶岩集中式引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年8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铜仁市鹭鸶岩集中式引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的批复》同意铜仁市人民政府的划分方案,太平河在铜仁市碧江区集中式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供水人口40万人。《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执行,太平河为锦江河流域重点保护区。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发现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后,于年10月14日邀请县水务局、环保、住建局等多家单位进行会商,会议商定由县水务局对“江源山水”小区前污水管检查井污水直排进行治理,后县水务局未依法履职。同年12月26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期间,江口县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水溢出口的污水进行抽样监测,并委托环境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经检测结果显示检查井溢出污水水质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浓度限制,专家意见表明检查井溢出的生活污水对太平河水质、水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年1月15日向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江源山水”小区前污水管道检查井污水直排太平河进行治理。年3月24日,江口县水务局回复:一是江口县城老城区雨污分流系统不完善,二是现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三是污水处理厂设备严重老化,计划年底年初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城区雨污分流建设。鉴于“江源山水”小区前污水管道检查井污水仍直排太平河,年8月4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向江口县水务局发《函》,要求其将污水直排太平河具体治理情况、相关治理措施及资料于3日内函告检察院。县水务局未回复。经层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年8月28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集中管辖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江口县水务局怠于履行水污染防治及污水管网运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该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江源山水”小区前污水管道检查井污水直排太平河进行治理。
年10月28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围绕江口县水务局是否怠于履职、是否继续履职等焦点问题开展质证和辩论。年11月26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江口县水务局怠于履行水污染防治及污水管网运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继续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江源山水”小区前污水管道检查井污水仍直排太平河进行治理。判决生效后,江口县水务局积极采取措施,在污水直排口建立污水应急处理设施,对直排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待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完成后,将直排污水及时接入城市排污管道。
案涉河流系铜仁城区40万居民的饮用水源地上游,相关行政机关长期放任生活污水直排河里,导致河流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给下游居民生活用水带来严重隐患。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厘清城市污水产生原因、行政机关相关职责,对于行政机关未完全履职,从履职方式、结果上进行分析,督促行政机关采取截流、调蓄、治理、人工湿地、初级沉淀等应急措施,切实解决污水长期直排问题,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解决40万人人饮水源污染问题,助力市域治理现代化。
四、代洪某等四人在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世界自然遗产地
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代红某、彭壮某、彭某、代洪某4人以食用为目的,共同商议后用准备好的打鱼机1台,网兜2个,手电筒4根,在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麓印江县紫薇镇张家坝村大土组河道内非法电鱼,该区域河段被农业部列入《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四被告人在捕鱼过程中被铜仁市公安局梵净山森林公安分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查获的渔获物共计条,经江口县农业农村局鉴定总重0.9千克,代洪亮等4人使用的捕鱼工具为电力捕鱼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另查明:四被告人电力捕鱼地处于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被农业部、贵州省渔业局纳入全面禁捕区。
年6月5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于对代洪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立案调查,遂在正义网进行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相关组织和机关对本案提起公益诉讼。年7月8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对代洪某等四人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江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了原有的水资源生态环境,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梵净山保护区域和长江流域渔业资源是宝贵自然资源,是生态保护的重点对象,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环境侵权人应予以修复,四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侵权责任。鉴于四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决:四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渔获物由扣押机关作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在职能部门监督下实施增殖放流价值元的鱼苗(七万余尾),修复渔业生态(已经完成);并就其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向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四被告人参与义务巡河六个月。
本案电力捕鱼案发地处于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属于长江流域重要支流水源地,被农业部、贵州省渔业局纳入全面禁捕区,属生态敏感区,环境资源易损毁难修复,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强,系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应当严厉打击此类捕鱼破坏生态的行为。本案在审理中选任专家型陪审员,提供专业的修复意见和建议,提高判决修复内容的可操作性,当庭宣判后立即在位于梵净山锦江河上游的司法修复基地增殖放流点开展生态修复措施,增殖放流鱼苗7万余尾,并联和检察机关、渔政部门、司法局等诸多单位对增殖放流全过程进行监督,提高了修复生态的及时性、时效性、有效性。并结合贵州省高院记者行活动,通过省、市、县多家媒体现场报道和直播了增殖放流过程,社会宣传效果、教育效果好,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等观念植入人心,社会影响较大。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对世界自然遗产地梵净山及长江流域渔业生态的有力保护。
五、谌建某在松桃县国家规划矿区内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赔偿损失
年初至年10月份,被告人谌建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松桃苗族自治县迓驾镇硐口村四组坎脚坡其承包的山地开采砂石。经贵州省有色金属和工业地质勘查局鉴定,迓驾镇硐口村坎脚坡处采石场岩层为白云岩,非法开采砂石总资源量为m。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谌建明非法开采白云岩破坏价值总价格为,元。
年8月26日,松桃县人民检察院对谌建某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谌建某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进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相关组织和机关对本案提起公益诉讼。年10月14日,松桃县人民检察院对谌建某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江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谌建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砂采石,开采出售砂石资源量达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68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谌建明非法采矿,损害了原有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侵害了国家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及相应的社会义务,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谌建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赔偿矿产资源破坏损失,元;就其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公告,向公众进行赔礼道歉。
矿产资源属于重要的自然资源,受国家重点保护,本案被告人擅自开砂采石出售,不仅破坏了原有的表层植被,也使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令其向国家赔偿矿产资源破坏损失人民币,元,并就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为了扩大审判效果,本案在犯罪地进行了巡回审理,加大了以案释法的教育作用,扩大案件宣传,对于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威慑作用和教育作用。
六、贾志某等六人在乌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生态环境修复
年2月份的一天,贾志某在与黎某、田某、万某在白泥河河脚玩耍时提出用甲氰菊酯农药毒鱼,2月13日,贾志某、黎某、田某提出到沿河县城购买甲氰菊酯,黎某电话通知万某,由万某开车带着贾志某、黎某,田某开车到沿河县城,购买甲氰菊酯农药三箱共计瓶,返回后因当晚白泥河涨水未投放农药。2月14日,贾志某、黎某、周某、黎吉某带着渔网、盆子、轮胎、甲氰菊酯农药等,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沙子街道白泥河河脚段,四人将购买的瓶甲氰菊酯农药投放到白泥河内,在河边将农药瓶子焚烧后,用网兜将部分毒死的鱼打捞上岸后,即被带回家中食用;当晚,白泥河下游河段野生鲢鱼、鲤鱼、桂鱼、黄颡鱼等鱼类大量中毒死亡,被当地明星村、板桥村、白泥村河段的众多村民争抢打捞并带回家中食用。
年4月2日,沿河县检察院对贾志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立案审查,经审查后认为其非法捕捞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在正义网上进行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相关组织和机关对本案提起公益诉讼。年6月30日,沿河县检察院对贾志某等六人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从源头上防止乌江流域毒鱼案件的再次发生,针对案件中贾志军等购买农药时,个体工商户胡某某、贾某某在销售过程中没有询问购买用途,也没有对销售的农药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及购买人姓名等信息进行登记的违法销售行为,年4月1日向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履行职责,监督规范农药销售,对胡某某、贾某某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6月1日,该局回复称对全县农药销售店进行《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教育,要求严格进行销售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胡某某、贾某某分别处行政罚款元并执行完毕。
德江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判决:贾志某、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某、万某、黎吉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田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六人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修复费、鉴定费共计,.00元;六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辖区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六被告人出资由农业部门代为向乌江流域投放鱼苗尾,并于年8月10日在《贵州民族报》上刊登了《公开赔礼道歉书》进行道歉。
一、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积极落实长江禁渔。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政策实施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非常严峻期间,被告人采用农药毒鱼灭绝式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损害长江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污染水环境,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参与人员多,投毒剂量大,危害程度深,修复难度高,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检察机关坚持高压打击态势和“零容忍”态度,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既追究了非法捕捞人员的刑事责任,又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第三方司法鉴定,全面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和修复费用。通过法院判决支持赔偿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天然生态恢复费用、水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成本、鉴定费、赔礼道歉等诉求加大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成本。确保长江禁渔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长江水域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二、灵活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行业源头治理。针对农药销售部门未严格履行销售实名、数量、日期等登记、未对买农药用途进行核实询问等不规范问题,沿河县检察院向沿河县农业农村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沿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农药销售个人进行立案查处。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业乱象,从源头上对非法毒鱼、电鱼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遏制。
七、刘兴某、朱国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保护 生态修复
年10月2日,被告人刘兴某、朱国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猎捕工具,采用播放鸟声诱惑野生鸟类投网的方式,在思南县凉水井镇蜂园村一山林内猎捕野生画眉鸟,期间共猎捕疑似画眉鸟6只。二被告人在回家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鸟类均为画眉鸟,该物种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物种。
年6月15日,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对刘兴某、朱国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立案审查,经审查后认为其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在正义网进行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相关组织和机关对本案提起公益诉讼。年7月14日,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对刘兴某、朱国某依法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年8月4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领域执法人员、基层群众等参与案件旁听,德江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一是分别判处刘兴某、朱国某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二是刘兴某、朱国某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后,两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服从法院判决,并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一是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凸显司法效果。一方面在对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责令行为人承担被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从经济上给予处罚,有效实现惩罚、预防效果,实现生态环境修复,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另一方面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综合考虑该案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鉴定费用等相关因素,并参考相关鉴定机构对当地相同时期相同物种的价值评估意见,与行为人签订生态修复费用协议,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金额的问题。
二是加强对破坏野生动物的普法宣传,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办案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检察机关把每一次野生动物保护的办案和监督活动转化为生动的普法实践,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领域执法人员、基层群众等参与案件旁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警示和震慑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努力提升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倡导共建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八、夏某、冉龙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制品 替代性修复
年3月至9月,被告人夏某通过 森林资源 自然保护区
年6月29日,铜仁市供电局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聘请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黄土镇青龙村双树坨、瓦窑湾、石坝子组等地即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对青洪输电线沿线树木进行砍青施工作业。供电局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要求对沿线林木进行修枝截干,而是进行彻底砍伐,共砍伐林木棵,活立木蓄积67.22立方米,致使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管理局作为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具有管理和保护职责,供电局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在自然保护区内滥伐林木的行为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虽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铜仁供电局未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损失承担修复补偿责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
发现案件线索后,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多次到现场调查核实砍伐林木棵数、活立木蓄积、破坏植被面积。就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和生态修复与管理局沟通,得到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年12月13日向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铜仁市供电局按照对保护区内砍伐林木的五倍进行补植复绿。加大对保护区内破坏环境资源执法力度,建立长效巡察工作机制。收到检察建议后,管理局年12月16日向供电局下达了《关于要求铜仁市供电局进行植被恢复的通知》,要求年2与10日前完成植被恢复工作。为尽快完成补植复绿,指导、积极协助供电局对接低干矮冠、果树苗木、组织人工补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在指定的地块超额完成了补种株数(应补种株,实际主动完成株,其中小叶桢楠株,香樟株,沙子空心李1株,冬桃株,节桃株),造林技术规范到位,经检查验收合格。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后期管护,确保成活率。及时修复被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植被。年2月10日管理局将监督履职情况回复。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踪回访,确保苗木茁壮成长,修复生态植被。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在一个战场打赢“生态保护”与“脱贫攻坚”两场战役,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绝对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效益和扶贫成效。本案中,铜仁市供电局对青洪输电线沿线树木进行砍青施工作业。其初衷是消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木植被造成触电事故或引发森林火灾。但没有按照要求修枝截干,而是进行彻底砍伐。致使保护区内自然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把全力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经济发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以公益诉讼为抓手,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监督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督促铜仁市供电局补植复绿,及时修复生态。管理局结合保护区实际,积极指导、协助供电局对接补植低干矮冠树木和不同季节的果树苗木,组织人工补植。这既修复保护区生态,又能为动物提供食物,还避免树干长高后形成新的隐患,影响电力正常输送。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
十、石阡县水务局对石固乡王家沟搅拌场违法排污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前程序 违法排污 督促整改
年11月26日,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发现,石阡县石固乡王家沟临时搅拌场违法向厂房旁边河沟中排放混有泥浆、砂石的生产污水,污水顺着河岸流入河中,导致河流水生态环境受到污染。石阡县水务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石阡县检察院发现石固乡王家沟临时搅拌场违法排污的情况后,于年12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二十四条第一款、《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依法向石阡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石阡县水务局履行对石阡县石固乡王家沟临时搅拌场向厂房旁边河沟中违法排污的监管职责。石阡县水务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单位领导立即作出批示。于年12月8日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勘查,发现小龙塘河石固乡仡比村段河道旁内有大量泥沙堆积和污水直排,遂于同日向王家沟临时搅拌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石阡县检察院了解上述情况后,积极与水务局工作人员对接,进一步跟进其依法履职情况及王家沟临时搅拌场排污整改情况。在石阡县检察院的跟踪督促下,年1月18日,石阡县水务局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复勘,督促临时搅拌场进行排污整改。整改完毕后,石阡县水务局已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该院。
石阡县境内河流属于长江流域乌江水系,案发地小龙塘河石固乡仡比村段河道属该水系支流之一。本案是一起因向长江流域非法排放生产污水、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习总书记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深入落实;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主动出击,全力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陈刚尹洁
通讯员黄卡铁杨军
编辑 安慧芳
编审 朱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