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监督执纪的ldquo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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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4日,“德江县‘访村寨、重监督、助攻坚’专项行动暨年一季度专项监察部署会”召开,会上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宋斌强调,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各级党员干部要正确认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年9月24日至26日,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时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提出,并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那么,“四种形态”究竟意味着什么?王岐山同志说得很明白,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无数案例表明,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两天。在数年乃至十多年的时间跨度内,曾经的“好干部”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从破纪到破法,小错终成大祸。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也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人都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遗憾的是,每一个紧要关头并没有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多次蒙混过关,或者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让一些干部越来越无所戒惧,最终坠入谷底。

  也就是说,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

  “四种形态”并不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王岐山同志是这样讲的:“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显然,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

  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路径和方法。党组织要通过“四种形态”,把管党治党落到日常工作中,了解干部情况要多问多听多看,听到反映就及时打电话问一问,或者当面谈一谈,随时提醒告诫;当干部取得成绩的时候,对存在的缺点不迁就纵容,督促其立行立改;当出现苗头性问题时,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让他猛警醒、刹住车。以纪律人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既有严肃凛然的刚性一面,也有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这才能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求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有针对性地处理解决问题,这既符合党员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也符合腐败发展的规律。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标注刻度的尺子能把情况分得更清,问题看得更准。不纵不枉,不错不漏,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是实事求是,也是依规治党。“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严管就是厚爱”,组织的这番良苦用心,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该懂、用心悟。

(德江县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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